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自字第47號自訴人 朱國峯 被告 廖本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自訴人姓名「 朱國峰 」應更正為「朱國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自訴人姓名「朱國峰」,顯係「朱國峯」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朱國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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