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7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威宏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峻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受讓自第三人 蘇芳君 對債務人之債權共計新臺幣30萬元部分,請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之證明文件(即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且其通知書應明確載明相關債權讓與之事實,俾利債務人知悉債權債務關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