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047號聲請人 蕭又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曾福泉 、 曾智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㈢確認請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是否有誤?(雖本票背
面記載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惟未有發票人之簽名蓋章,該記載不生效力)。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