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保險簡字第6號
原 告 黃周雪香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
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並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89年間向被告投保防癌終身保險,兩
造並簽立國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於
系爭契約第36條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要保書及保險契約條款在卷可憑。
原告之住所為「屏東縣○○鄉○○村○○路○○○○號」,有
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