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素霞
相 對 人  崔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糾紛事件(105年度士簡字第947號),聲請
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士簡字第九四七號土
地糾紛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對於105年度士簡字第947號
判決仍要上訴,為釐清案情,聲請該案106年5月25日開庭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
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
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
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黃啓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