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3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工作假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冬
被   告  黃韶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4,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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