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家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家和因犯竊盜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鄭家和因犯竊盜等7罪,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如附表所示之7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既經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3年3月12日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
三、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鄭家和因犯竊盜等7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102.4.24│本院102│102.7.16│本院102│102.8.15││││8月│2時許│年度易字││年度易字│││││││第501號││第501號││├─┼───┼────┼──────┼────┼─────┼────┼─────┤│2│竊盜│有期徒刑│102.8.14│本院102│102.9.9│本院102│102.10.5││││3月,如│7時30分許│年度簡字││年度簡字│││││易科罰金││第3741號││第3741號│││││,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3│竊盜│有期徒刑│102.4.7│本院102│102.9.9│本院102│102.10.26││││7月│10時58分許│年度審易││年度審易│││││││字第1773││字第1773│││││││號││號││├─┼───┼────┼──────┼────┼─────┼────┼─────┤│4│竊盜│有期徒刑│102.7.12│本院102│102.11.7│本院102│102.12.3││││8月│凌晨0時42分│年度審易││年度審易││││││許│字第2656││字第2656│││││││號││號││├─┼───┼────┼──────┼────┼─────┼────┼─────┤│5│竊盜│有期徒刑│102.7.9│本院102│102.11.7│本院102│102.12.3││││4月,如│上午6時許│年度審易││年度審易│││││易科罰金││字第2656││字第2656│││││,以新臺││號││號│││││幣1仟元│││││││││折算1日││││││├─┼───┼────┼──────┼────┼─────┼────┼─────┤│6│竊盜│有期徒刑│102.7.10│本院102│102.12.5│本院102│102.12.31││││8月│下午3時8分許│年度易字││年度易字│││││││第1038號││第1038號││├─┼───┼────┼──────┼────┼─────┼────┼─────┤│7│竊盜│有期徒刑│102.6.30│本院102│102.10.24│本院102│102.11.19││││3月,如│23時41分許│年度簡字││年度簡字│││││易科罰金││第4072號││第4072號│││││,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