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許懷仁
       吳甲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單質借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三
月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補正 鄧美惠 所有之保單(A6A00000000)於101年2月3
日時之保單價值為何?並提出該保單自101年2月3日起至解
約時止之保單帳戶明細紀錄。被告就該保單給付彰化法院之
解約金究竟為何請一併說明。該保單解約時,若未抵銷李三
寶於101年10月15日質借之款項,其解約金為何,請試算之

三、原告應說明究係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何一條文得以向
被告直接請求?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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