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42號抗告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樹清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所為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張樹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參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樹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及附表編號
7、8二罪,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6月、有期徒刑11月確定,茲二者合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5年6月以上〈按:應為17年6月之誤〉,不得逾有期徒刑18年5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性質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7年9月等語。
二、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刑事判決參照)。本件受刑人自民國81年間起,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遭法院判刑確定,並多次進出監所,前科累累,素行不佳,復假釋出監期間,犯下如附表所示21件販賣毒品及2件施用毒品等犯罪,宣告刑合計達有期徒刑307年4月,業經各該裁判法院於定執行刑時予相當考量,而分別酌定有期徒刑17年6月、11月確定。原法院未審酌刑法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之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而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之修法目的,復未考量受刑人前科之關連性、犯罪傾向及假釋中再犯之惡性,驟裁定受刑人僅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9月),相當於受刑人施用毒品部分(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僅需執行3月,難認妥適,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而所謂定執行刑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除所定應執行刑不能比原裁判所宣告應執行刑之總和為重,致重定其應執行刑反於被告不利以外(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319號裁判參照),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始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630號、98年度臺上字第1942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樹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原裁定審酌本件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性質等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23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9月,雖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低於23罪合計總刑期),亦低於原定執行刑裁判所宣告之應執行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8年5月),然其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9月,與原附表編號1至6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相較,僅多出有期徒刑3月,且甚至低於附表編號7、8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8月、4月,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合於定執行刑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裁量時未遵守公平原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本院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性質、時間之緊接程度及定執行刑裁量時應遵守之內部性界限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樹清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3月│有期徒刑15年4月││││(共15次)│(共二次)│├────────┼──────────┼──────────┼──────────┤│犯罪日期│98.01.16│98年1月14、15、16、│98.02.08及98.01.31││││18、19日及98年2月4、│││││14、15、27日及98年3│││││月7、9、10(2次)、│││││11、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030號│第1030號│第103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11│99.08.11│99.08.1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05│99.10.05│99.10.05││││(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12026號(編號1-6定執│第12026號(編號1-6定│第12026號(編號1-6定│││行刑17年6月)│執行刑17年6月)│執行刑17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樹清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5年5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8.02.05│98.02.12│98.03.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030號│第1030號│第103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11│99.08.11│99.08.1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05│99.10.05│99.10.05││││(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12026號(編號1-6定執│第12026號(編號1-6定│第12026號(編號1-6定│││行刑17年6月)│執行刑17年6月)│執行刑17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樹清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5.07│99.05.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207號│第320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852號│99年度訴字第2852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09│99.11.0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852號│99年度訴字第285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1.29│99.11.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3號(編號7-8定執│第93號(編號7-8定執││││行刑11月)│行刑11月)│││││鈞股,定刑前執行至│││││11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