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全聲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全聲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全聲字第1202號抗告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原經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919號聲請假扣押在案,查該筆假扣押債權經抗告人向管轄法院起訴,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以95年度南簡字第1518號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宣示判決且確定在案。並經換發取得本院86民執午5167字第27524號債權憑證,今相對人仍向本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自有違誤。
二、查抗告人上開抗告意旨,業經調取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919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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