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3巷22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493號),本院認為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丙○○與被告乙○○於民國98年6月6日16時許,攜帶攝影器材前往位於新竹縣○○鄉○○村○○路○段○○○號「碧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碧悠電子公司,現已停止營業),未經取得告訴人甲○○或碧悠電子公司相關人員之許可,從側門警衛室旁縫隙爬入後,再從第二道鐵門欄杆間隙穿入,無故侵入碧悠電子公司廠房,拍攝廠房內設備,於同日17時25分許,為保全人員 林遠昌 發現,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當場扣得被告丙○○、乙○○所拍攝之DV1捲。因認被告2人所為,係共同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丙○○、乙○○所為妨害自由犯行,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丙○○、乙○○與告訴人進行調解,雙方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464號卷第25-2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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