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於民國57年11月29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8證他字第155號、登記簿第3冊第7頁第62號)。茲因業務需要,乃依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民國99年5月25日第十一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之董事長,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已據提出財團法人奇美醫院99年5月25日第十一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而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對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亦業予核定在案,此有行政院衛生署99年9月15日衛署醫字第0990200089號函在卷足憑,是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則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