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簡字第2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普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台八十九勞訴字第00四八三七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茲依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