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九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鴻謀右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九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七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指稱被告於偵訊中未舉出有利證人,因而質疑 李錦端 、 洪玉里 之證言,惟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事證,被告縱於偵訊未告知有可傳訊之證人,亦未可逕認證人 李錦瑞 ,洪玉里等人嗣後證述即為虛偽,是本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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