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簡字第1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代表人 簡茂發 校長)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告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鄭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簡字第1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代表人 簡茂發 校長)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告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鄭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