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貳萬零陸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
萬貳仟伍佰肆拾叁元叁角,折合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