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三七九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蔡錦得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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