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設台北市○○○路○段二二二法定代理人 楊德智 訴訟代理人 任順 律師
蔣美玲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卅日
法官唐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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