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號?
原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被告冠峰工程有限公司原住台北縣新店市○○街○○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乙○○○原住台北縣新店市○○街○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