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被告沛力雅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巷○○號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雖曾口頭向本院表示當事人或有提起反訴之準備,然本件已於第三次言詞辯論期日(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協助兩造整理爭點,賦予雙方就本件訴訟辯論之範疇,且亦給予兩造庭期就本件訴訟為辯論之充足準備,兩造於此段期間均未有任何證據請求本院為調查,故就本訴部分已達成熟可得辯論之情形,然被告直至本訴之第五次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方具狀提起反訴,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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