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張淑俐 右原告與被告美商喬治亞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折合銀元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元,折合新臺幣叁拾叁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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