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993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北市裁二字第裁二二─A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行駛有毀損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北市裁二字第裁二二─A00000000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十四時十分許,行經臺北市○○路、八德路三段路口,經民眾舉發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不能辨識號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裁處罰鍰三千元,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三、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系爭牌照係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領用,領用後因品質不佳,一直有部分掉漆之情形,其並未塗抹污損牌照等語。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對其於上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臺北市○○路、八德路三段路口一節,並無爭執。而本件係民眾拍照採證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提出檢舉,該隊檢視採證照片認系爭牌號第一個阿拉伯數字漆體部分,經塗抹污損,使第一個阿拉伯數字「8」改為「3」,在同等視距、光線、角度等情況下無法正常辨識,有蓄意逃避稽查之嫌,違規事實明確,有該隊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北市警交大執字第0九五三四五五二000號、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北市警交大執字第0九五三五三一三五00號函在卷可憑。
(二)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民眾拍照之採證照片,經本院檢視該採證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進間,在同等視距、光線、角度等情況下確實會將第一個阿拉伯數字由「8」看成「3」,此亦有該採證照片在卷可憑,而該採證照片,係屬民眾檢舉違規而自行拍攝,目前並無發給檢舉交通違規獎金之規定或法令依據,是熱心民眾拍照檢舉,亦無故意誣陷之動機。況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自行拍照寄供本院參考之系爭車牌照片四張,第一個阿拉伯數字「8」之部分於中間處確有大片污損掉漆痕跡,而其餘「K-6287」之英文字或阿拉伯數字雖有部分掉漆現象,惟該等掉漆現象係自然均勻散佈,且係於英文字及數字之邊緣掉漆,各該數字及英文字均清晰可辨,未若系爭之第一個阿拉伯數字「8」之中間部分有大片污損痕跡,若該號牌因自然之風吹日曬雨淋以致掉漆,則每個英文字及數字均自然受力,當不致於造成此種不自然、不平均之污損情狀。另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以號牌品質不佳部分掉漆置辯,惟系爭牌照之英文字及阿拉伯數字僅「8」字中間部位有大片污損掉漆痕跡,其他數字及英文字並無此種情形,是無法證明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領用系爭牌照時,該牌照確係品質不佳,所辯尚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即聲明異議人甲○○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識其牌號,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裁處罰鍰三千元,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揆諸前揭說明,核無違誤,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蘇素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