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74),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賭博│賭博│賭博│├───────┼─────────────┼─────────────┼─────────────┤│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所犯法條│刑法第266條│刑法第266條│刑法第266條│├───────┼─────────────┼─────────────┼─────────────┤│犯罪日期│95年10月12日│95年10月14日│95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2854號│度偵字第22854號│度偵字第2285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3143號│95年度桃簡字第3143號│95年度桃簡字第3143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3143號│95年度桃簡字第3143號│95年度桃簡字第3143號││決├────┼─────────────┼─────────────┼─────────────┤││判決日期│96年04月23日│96年04月23日│96年4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期及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勞役折算標準│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備註│編號1、2、3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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