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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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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