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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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雪貞 律
師即 劉智明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147元,應繳裁判
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9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