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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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雪貞
  師即 劉智明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147元,應繳裁判
  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9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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