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原名王凱萱)設台南右一人 蔡錫欽 律師選任辯護人 邱揚勝 律師
呂郁斌 律師被告戊○○被告丙○○
丁○○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八三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又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丁○○、戊○○共同以賭博為常業,乙○○處有期徒刑肆月、甲○○、丁○○、戊○○均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乙○○、丙○○、丁○○、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並於犯罪事實部分補充及更正:⑴丙○○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六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八十六年五月八日執行完畢。⑵甲○○係自九十三年六月間起、丙○○係自同年三月間起、丁○○係自同年五月初某日起、戊○○係自同年四月間起,分別受僱於乙○○。⑶九十三年十六月八日二十三時二十五分許,為警在上開遊藝場之櫃檯內查扣得賭資十一萬七千三百元(公訴人誤載為十一萬千千三百元)。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等五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乙○○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被告甲○○、戊○○、丁○○均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均緩刑二年。
㈢、被告丙○○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外,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常業賭博罪)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一│ 何秉修 寄分卡│二張│├───┼───────────────┼───────────────┤│二│ 佳賓 寄卡記錄簿│一本│├───┼───────────────┼───────────────┤│三│六月八日中班營業日報表│一紙│├───┼───────────────┼───────────────┤│四│電腦機台開分碼表紀錄表│四紙│├───┼───────────────┼───────────────┤│五│六月八日中班中獎外贈紀錄表│一紙│├───┼───────────────┼───────────────┤│六│五月份中獎外贈紀錄表│四十一紙│├───┼───────────────┼───────────────┤│七│記帳單│二紙│├───┼───────────────┼───────────────┤│八│記帳本│一本│├───┼───────────────┼───────────────┤│九│會員名冊│一本│├───┼───────────────┼───────────────┤│十│佳賓聯絡簿│一本│├───┼───────────────┼───────────────┤│十一│賭客進出紀錄表│八紙│├───┼───────────────┼───────────────┤│十二│員工出勤表│九紙│├───┼───────────────┼───────────────┤│十三│員工排休表│二紙│├───┼───────────────┼───────────────┤│十四│一萬點寄分卡│十張│├───┼───────────────┼───────────────┤│十五│五千點寄分卡│二十張│├───┼───────────────┼───────────────┤│十六│二千點寄分卡│二十三張│├───┼───────────────┼───────────────┤│十七│一千點寄分卡│三十七張│├───┼───────────────┼───────────────┤│十八│五百點寄分卡│三十八張│├───┼───────────────┼───────────────┤│十九│二百點寄分卡│九十一張│├───┼───────────────┼───────────────┤│二十│一百點寄分卡│四十一張│├───┼───────────────┼───────────────┤│二一│櫃檯內賭資│新台幣十一萬七千三百元│├───┼───────────────┼───────────────┤│二二│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樸克大王│十台(含IC板)│├───┼───────────────┼───────────────┤│二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十三支│五台(含IC板)│├───┼───────────────┼───────────────┤│二四│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七PK│三十台(含IC板)│├───┼───────────────┼───────────────┤│二五│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滿貫大亨│五台(含IC板)│├───┼───────────────┼───────────────┤│二六│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超八│十台(含IC板)│├───┼───────────────┼───────────────┤│二七│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水果盤│七台(含IC板)│├───┼───────────────┼───────────────┤│二八│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賽馬雙人座│二台(含IC板)│├───┼───────────────┼───────────────┤│二九│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金龍鳳│一台(含IC板)│├───┼───────────────┼───────────────┤│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新象王│一台(含IC板)│├───┼───────────────┼───────────────┤│三一│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魔法球│一台(含IC板)│├───┼───────────────┼───────────────┤│三二│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戰國風雲雙人│一台(含IC板)│││座││├───┼───────────────┼───────────────┤│三三│監視錄影帶│三捲│├───┼───────────────┼───────────────┤│三四│監視光碟│二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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