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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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誣告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及事實上陳述,均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所示。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審為被上訴人無罪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仍維持原審無罪判決,而諭知駁回上訴人上訴在案。則原審依首開規定,就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