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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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140號
聲請人甲○○(即欣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當事人聲請欣郁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欣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日被選任為欣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同年4月19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欣郁股份有限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尚未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故仍有未結事項,致公司清算事務未能於6個月內清算終結,前經向鈞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自93年1月3日起至94年4月2日止,惟因仍有前開事項未結,爰聲請裁定再為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4年4月3日起展延至94年10月2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進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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