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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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告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大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
丁○○乙○○被告金梅資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
廖婉君 律師複代理人 龔新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文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