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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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О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