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7年度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7年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 潘黃日
潘朝海 丙○○丁○○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宏坤 律師住台中市○○街○號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處設台中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宋國鎮~B法官林念祖~B法官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歐樹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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