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九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鄉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本院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及主文、理由欄所載上訴人 潘燕雪 之姓名,均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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