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沈炎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已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有本院送達證書上之簽收附卷可稽,然其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被告應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前補正,提出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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