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000號聲明人 吳銘洲 法定代理人 吳鏡泓
林惠文 相對人 吳秀美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吳銘洲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吳鏡泓、林惠文應併列於聲請狀、拋棄繼承權書內。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