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728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 陸肆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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