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丙○○、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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