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侵占之金額,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查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供證明,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其業已將所侵占之金錢返還予告訴人,公訴人並請求予被告緩刑之情,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而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子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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