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鉦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5,1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鉦峰於102年12月25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信用卡、信用貸款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15,172元整,經債務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未給付,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8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4,303元黃鉦峰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37,365元黃鉦峰自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23%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137,365元黃鉦峰自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