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37號抗告人 劉玉萍 視同抗告人盛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歐建宗 代理人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鳳山簡易庭107年度司票字第14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未合法收受原審所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書(下稱系爭裁定書),係經由司法院網站方才得知。另相對人並未釋明及舉證於何時、何地及向何人提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再者,系爭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7年3月22日,相對人縱有提示亦理應在該日之後,但系爭本票之另名發票人即視同抗告人歐建宗於107年
3月12日已經由家人申報為失蹤人口,至今去向不明,更可證明相對人無從向歐建宗提示系爭本票。而聲請人既亦未向抗告人提示,即不得行使系爭本票權利,自亦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故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二、本件相對人於107年3月26日持抗告人及視同抗告人盛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能公司)、歐建宗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經原審於107年3月29日裁准後,將系爭裁定書分別寄送相對人書狀所陳報抗告人之住、居所:高雄市○○區○○路○○巷○○號(見送達證書、綠能公司綠更登記表,原審卷第13、18頁),以及抗告人之戶籍地: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11(見送達證書、抗告人戶籍謄本,原審卷第14、20頁),其中鳳松路地址為寄存送達,另南屏路地址則因文書郵件由他人收受後查無此人,而遭退回(見原審卷第14頁)。原審因而改以公示送達方式再對抗告人為送達,於107年5月10日於本院公告欄公告系爭裁定書,並由相對人亦於107年5月17日將原裁定書刊登於台灣導報,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刊登證明單可證(見原審卷第23、27頁),自無不合,故本件已合法送達系爭裁定書。又相對人於107年5月17日將系爭裁定書刊登於台灣導報,經20日後(即107年6月6日)已生送達效力,則抗告人於107年6月16日抗告期滿前之10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抗告,即未逾上述抗告之10日不變期間,先予說明。
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及視同抗告人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本票上並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見原審卷第
3頁),且經原法院形式上審核本票應記載事項無誤,則相對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原審裁准強制執行,即屬有據。系爭本票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揆之首揭裁判意旨,抗告人如主張執票人未提示者,即應由抗告人負舉證之責,惟抗告人就其主張相對人未向其提示乙節,並未提出證據,另視同抗告人歐建宗雖於107年3月12日經其母申報失蹤,但此與相對人有無向歐建宗提示仍屬二事。抗告人復未進一步舉證相對人未為提示,從而,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並無理由。
五、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經駁回,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本件費用除抗告人繳納之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並無其他費用,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
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淑珍
法官鄭珮玟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徐美婷┌─────────────────────────────────────────────┐│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發票人│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備註││││(新台幣)│││││├──┼───────┼───────┼──────┼──────┼───────┼────┤│001│107年1月15日│29,340,000元│⒈綠能公司│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22日││││││⒉歐建宗││││││││⒊劉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