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在案。
二、按被告乙○○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就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本案卷宗及證物尚在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志成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