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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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犯殺人未遂等罪案件,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等罪罪嫌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自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自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他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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