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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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