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