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告台南縣北門鄉農會法定代理人郭錦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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