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何王彬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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