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賴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慶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算?請擇一陳報)。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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