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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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李駿瑋
相對人
即債務人周凱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