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38號
原 告 林頂奎
訴訟代理人 林進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智超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2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