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俊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俊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杰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5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
3至7之案件,則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嗣編號1至7之案件,再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88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10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3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竊盜│││││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09月26日│100年01月04日│99年08月間某日│99年09月03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0年度毒│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37號│偵字第556號│第7607號│第760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3號│100年度嘉簡字第820│100年度訴字第25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01月25日│100年05月25日│100年06月28日│100年06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3號│100年度嘉簡字第820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01月25日│100年06月09日│100年07月25日│100年07月25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67號│字第2275號│字第2703號│字第2703號│└──────┴─────────┴──────────┴──────────┴─────────┘┌──────┬─────────┬──────────┬──────────┬─────────┐│編號│5│6│7│8│├──────┼─────────┼──────────┼──────────┼─────────┤│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09月03日│99年09月03日│99年9月15日│99年09月03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第7607號│第7607號│第7607號│字第87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100年度訴字第245│││││││號││├──┼─────────┼──────────┼──────────┼─────────┤│事實審│判決││││││││100年06月28日│100年06月28日│100年06月28日│100年08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100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07月25日│100年07月25日│100年07月25日│100年09月05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703號│字第2275號│字第2703號│字第3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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