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3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6號上訴人 周業兟
周欣怡 周怡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2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請勿重覆繳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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